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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御雙周刊] 賠償款及補助款之稅務與帳務處理解析

[鈞御雙周刊] 賠償款及補助款之稅務與帳務處理解析

一、賠償款

在營運過程中所產生的賠償,可以分為彌補所受損失及賠付所失利益兩種,而賠償過程中衍生的利息也與賠償性質規定一致。而這些賠償是否需要開立發票,以及是否應該要列為收入,應視其性質及是否與銷售行為有關而定。

1.營業稅規定

(1)若賠償款是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產生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即基於交易對價關係的賠償),則屬銷售額之一部分,應開立統一發票並課營業稅。

(2)若賠償金/和解金是「純損害補償」性質(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給付而得),則免開發票、亦免營業稅。

(3)例如:營業人向供應商購買貨物,因營業人延遲付款,供應商予以加收利息,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範圍,供應商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供應商所交付的貨物有瑕疵並造成營業人的損失,經協調後營業人向供應商請求損害賠償款,核非屬該項規定的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得免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換句話說,賣方營業人向買方營業人所收取賠償款屬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而買方營業人向賣方營業人收取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範圍,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2.所得稅規定及帳務處理

(1)上述營業稅中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者,應開立扣繳憑單,包含所衍生的利息也包括在內。

(2)收受賠償款或補償金者,若其為「填補實際財產損害」且符合民法上損害賠償的性質,可主張為免列收入。例如:因車禍導致公司車輛受損,肇事者或保險公司給予的車輛維修費,此屬於彌補所受損失,因此免列收入。

(3)但若為「非補償性」「或與經常營業活動有關的賠償金」,可能被視為其他所得或業務收入,須計入課稅。例如:上例中,除了維修費用外,另外給予的因車輛無法營運所造成的損失,此類就屬於收入,應列其他收入課稅。

(4)帳務處理方面,若公司預計會收到賠償款,會計上應採權責發生制,在債權確定時(例如法院判決確定)應入帳作「其他收入應收違約賠償款」。若為支付方(公司支付給他方之賠償款),視性質為損失、費用或其他扣除項,須判定是否可列為費用支出(但若為罰鍰或懲罰性質款項,不可列為費用)。

二、補助款

1.營業稅規定

(1)補助款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關鍵在於是否「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取。若是「無對價關係」的補助款,則可免開發票且免營業稅。

(2)若補助款係作為對價(例如政府委託某企業提供服務或成果歸政府所有),即視同銷售貨物/勞務,應開立發票並課營業稅。

2.所得稅規定及帳務處理

(1)一般原則:營利事業取得政府補助款,除有明訂免稅規定者外,應於取得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2)若補助款是用於「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設備」專案,則可以按該設備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該補助收入。

(3)特例:例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紓困條例)規定而受領補助款,可免納所得稅。

(4)帳務處理時,應檢視補助款是否有自行負擔項目,如有自行負擔項目應確認已經入帳且未重複入帳,也不能列為收入減項而僅以收入淨額入帳。如屬有對價關係之補助款,已開立發票,則可依據性質列入銷貨收入,相對的支出項則列為銷貨成本,並於摘要中揭露有申請補助。

三、實務建議事項

  • 契約/補助文件細讀:確認用途、是否需提供勞務或貨物、成果歸屬、是否回饋政府或返還款項。
  • 判斷「對價關係」:補助是否與某項服務/成果直接交換,是判定是否課營業稅的重要指標。
  • 設備專案補助特殊處理:若補助款用於購置設備/增資設備,可能適用分年認列收入及折舊規定。
  • 賠償款的性質區分:必須判斷是否屬「損害補償」而非「營業收入」,也要注意公司為收受或支付方之不同會計處理。
  • 及早入帳並按權責制處理:例如賠償款已判決確定,即便尚未收到現金,也應認列應收款項。
  • 確認免稅條件:比如紓困條例等特殊條件下,補助款可免課所得稅,但須符合該法條規定。
  • 記錄憑證與開立發票:若須開發票,務必依規定開立;若屬免開發票的補助或賠償款,也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並確認是否應開立扣繳。

 

作者:鈞御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長黃麒紘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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