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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御雙周刊] 外籍人士稅務扣繳解析

[鈞御雙周刊] 外籍人士稅務扣繳解析

在企業全球化佈局的今天,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或外籍移工已是常態。然而,在稅務稽徵實務中,給付報酬給外國人常被視為「高風險地雷區」。許多企業主或財務人員常誤以為問題出在稅率算錯,但追根究底,絕大多數的補稅罰鍰案件,根源都在於一開始就沒有把外國人在稅務上的身分定義清楚。外國人的扣繳,從來就不是單純的算術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居住身分判定」、「文件佐證」以及「時間軸動態管理」的綜合結果。

本文將依據《所得稅法》第 7 條及財政部認定原則,深入剖析外籍人士扣繳的實務操作邏輯。

一、核心觀念:稅務身分的判定層次

要談外國人的扣繳,首要釐清的觀念是:稅務上對「外國人」的認定,關鍵完全不在於其持有的護照或國籍,而在於其是否符合我國《所得稅法》第7條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的定義。

依據法規與財政部函釋,判定「居住者」並非只有 183 天這個標準,而是有一套嚴謹的先後順序:

第一層:以「住所」為核心(Domicile Test)

法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針對本國人,只要設有戶籍,原則上即推定為「有住所」。但若長期派駐海外,在台天數極少(例如少於 31 天),國稅局就會進一步檢視其「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台灣(如享勞健保、配偶居住地、經濟來源等),來判定是否為居住者。

針對外國人,依據相關規定,住所的設定需有「久住之意思」。實務上,絕大多數外籍人士來台工作雖有居所,但並無設立永久住所之意圖(亦無戶籍)。因此,外國人通常在這一層判定中就會被排除,直接進入第二層判定。

第二層:以「天數」為核心

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這就是企業針對外籍人士最主要的實務判斷依據。因為外國人通常無戶籍(無住所),所以我們直接以「實際居留天數」作為唯一客觀標準。

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居留天數未滿 183 天者,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居留天數滿 183 天者,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這個身分差異是稅務處理的分水嶺,它直接決定了扣繳方式(就源扣繳 vs. 結算申報)、適用稅率(固定稅率 vs. 累進稅率),以及後續的申報義務。

二、兩套系統的運作: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扣繳差異

確立了身分後,接著就是適用不同的扣繳規則。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必須嚴格區分兩者:

1.非居住者:就源扣繳

若外僑在當年度居留未滿 183 天,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規定,其所得採「就源扣繳」,意即由公司在給付時直接扣下稅款繳庫,該外僑原則上無須再辦理結算申報(除非有其他非扣繳範圍所得)。

此處有一個實務上極易混淆的重點:非居住者不代表一律扣 18%。自民國 98 年起,非居住者的薪資所得扣繳率,必須與行政院核定的「每月基本工資」連動判斷: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基本工資×1.5 倍:按給付總額扣繳 6%。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基本工資×1.5 倍:按給付總額扣繳 18%。

這意味著,對於薪資較低的外籍移工或短期工讀生,即便他們是非居住者,也可能僅適用 6% 的較低扣繳率。

  1. 居住者:比照本國人辦理

若外僑在當年度居留滿 183 天,其身分即轉化為「居住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扣繳方式比照本國人:

可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5%。

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起扣點(現行為新台幣 88,501 元,隨政策調整),甚至可免予扣繳。

三、預判與動態調整:實務操作的精隨

法律條文是靜態的,但人的流動是動態的。「是否滿 183 天」往往要等到年底或離境時才能塵埃落定,但薪水每個月都要發,公司該如何操作?

實務上,扣繳義務人被賦予了「預判」的權利與責任。我們可以依據聘僱契約、護照簽證類別或居留證上的居留效期,來進行事前判斷。

情境 A:預計當年度會待滿 183 天

如果外僑持有長期工作簽證,且合約跨越整年度,公司可以從一開始就將其視為「居住者」,按 5% 或查表方式扣繳。

【風險與補救機制】

若該外僑後來因故提前解約離境,且該年度內不再入境,導致最終實際居留天數未滿 183 天。身分由「居住者」逆轉為「非居住者」,公司必須「回頭」重算。將該年度已給付的薪資,全數改按「非居住者」稅率(6% 或18%)重新核算應扣稅額,並向該外僑補徵短扣的稅款向國庫補繳。若外僑已離境無法追補,公司往往需自行吸收這筆稅款,形成呆帳風險。

情境 B:預計不會待滿 183 天

若外僑合約較短或未提供明確長期居留證明,公司應採取保守策略,先按「非居住者」辦理扣繳(視薪資高低扣 6% 或 18%)。

【身分轉換的處理】

這是最常被問到的實務難題:「如果一開始當作非居住者扣了 18%,結果他後來待滿了 183 天,變成了居住者,公司要不要退稅給他?要不要去更正扣繳憑單?」

依據國稅局實務見解,答案是:不需要回頭更正,也不需由公司退稅。

在公司端,原本依非居住者身分扣繳的稅款,在當時是合法的,因此無須更正以往的扣繳憑單。一旦該外僑居留天數滿 183 天,公司自「滿 183 天的隔月起」或「確認其身分轉換之時起」,將其改按居住者身分(5% 或查表)扣繳即可。

在外僑端,先前被扣走的 18% 或 6%的稅金並不會消失。由於該外僑最終身分為「居住者」,他有義務在隔年 5 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他將彙整全年度所得,依居住者的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先前被公司以非居住者身分扣繳的高額稅款,將轉為「已扣繳稅額」,用來抵繳應納稅款,若溢繳則可以申退還稅款。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常說:「先按非居住者扣繳是安全的。」因為多扣的稅,外僑可以透過申報拿回來;但少扣的稅,公司要追回來卻難如登天。

四、企業端的責任與風險控管

最後,必須回歸到公司的法遵責任。依據所得稅法第 114 條,扣繳義務人若未依規定扣繳,面臨的後果相當嚴重,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外,另處以 1 倍以下或 3 倍以下之罰鍰。

※關鍵心法:主動優於被動※

國稅局對於「身分判斷錯誤」的容忍度極低。公司不能以外僑未告知、或外僑自行負責為由免責。建議企業在每年年中(約 6、7 月)與年底(11、12 月),針對外籍員工的實際居留天數進行盤點。在外籍員工離職前,務必確認當年度在台天數。若原本按居住者扣繳但最終未滿 183 天,必須在發放最後一筆薪資或資遣費時,一次扣足差額。若發現扣繳錯誤,只要在國稅局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便可免予處罰。

五、結語

外國人的稅務扣繳,是一場關於時間與身分的動態博弈。企業在實務操作上,應建立標準作業程序(SOP),「入職時嚴格審視住所與簽證、在職時動態監控天數、離職時總結算」。只要一開始沒有將「可能從居住者變為非居住者」或「從非居住者變為居住者」的變數納入考量,後續衍生的不僅是繁瑣的行政更正作業,更可能是真金白銀的補稅與罰鍰代價。

作者:鈞御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長黃麒紘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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