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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御雙周刊]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與規劃(三)

[鈞御雙周刊]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與規劃(三)

在前面兩篇我們探究了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於計算課稅所得時,有關收入與成本的部分,並針對會面臨的特殊問題加以說明。接下來我們要來討論關於費用的列報及申報的方法與問題。
上一篇我們在說明成本時,有稍微說明費用與成本的關係,當費用發生於商品的製造過程中或是取得商品的過程中,屬於為了使商品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費用,就會被歸類為成本。當應列為成本之費用未列入,會影響到期末存貨的計算,進而使當年度的課稅所得少列,於國稅局查核時會因此被調整而被補徵;而或是應列為費用卻列入成本,於國稅局查核時,會被逕為剔除,進而補徵稅額。
費用依據發生時所取得憑證類型,可以區分為扣繳型、發票型、收據型以及最特別的內部憑證型。
先說明最特別的內部憑證型,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2條規定,支出應取得外來憑證者,除差旅費、贈品衍生的廣告費、以自有商品所為之政治捐贈、自備飯食宴客或以自有商品贈送之交際費、自辦伙食之員工伙食費。這些於支出時,只需要由公司自行出具證明,就可以列支,而這些費用除廣告費外,其他幾種都屬於有限額限制,因此於列支時雖不用擔心無法取得外部憑證,但是還是要計算清楚,將超出限額部分予以剔除。
而扣繳型則要注意,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採用的是現金基礎,也就是有收到錢才算為當年度所得,而營利事業帳列費用,則是採用應計基礎制,因此每年於一月份申報扣繳資料時,應予以調節後才能申報正確的扣繳資料。反過來說,當營利事業於申報當年度費用時,應注意編製正確的扣繳調節表,其中前期已列報之期末應付及預付,應與本期期初之應付與預付相符,另列支於保險費及伙食費中,如屬個人超限應轉列薪資扣繳申報部分也應予以調節。
發票型的費用,分為可以扣抵及不可扣抵發票,不可扣抵發票為該發票屬於營業稅法19條所列五個項目(未取得憑證、與本業或附屬業務無關、交際費、職工福利、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而可扣抵的發票會於申報營業稅時,紀錄於營業稅申報書上,因此於申報前,應自行編製進項憑證分析表,用以分析申報之成本費用中與營業稅申報扣抵之進項發票差異,確認是否於入帳時有誤,於分析時應另加入內部憑證型及扣繳型費用,藉以分析收據型是否超出限額,收據型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7條規定當年度列支不得超過製造費用與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三十。
另應注意,費用之列支應為已實現且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未實現之費用,除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之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退休金費用提列及備抵壞帳等外,其餘均不可認列。尤其是匯兌損失,不可僅因外匯存款於年底之匯率變動而認列損益。
最後來探討一下申報方式,營利事業每年依據會計準則處理帳務以後,應該要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根據各項目內所要求的憑證及入帳方式予以調整,根據調整後的課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並且繳納申報。而申報時因為帳務處理困難,對於成本或是費用是否符合規定無法確定,於營業額低於3000萬以下且淨利率低於書審率時,可以採用書審率計算課稅所得額申報。若營業額高於3000萬,則會建議採用財政部所發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中的所得額標準,因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3項規定,當所得額達到各該業之所得額標準,除非有發現申報異常或是涉有匿報,否則可以直接採用書面審核。
如果公司對於申報所得正確性有所疑慮,可以委託會計師針對所得稅予以查核,又稱之為稅簽。而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此屬強制稅簽。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稅簽的好處除了可以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正確性,還有下列的好處:
1. 降低被國稅局查帳的風險。
2. 可以提高交際費限額。
3. 虧損可以用於與後10年盈餘互抵。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除了上述的損益計算及申報方式選擇外,還有投資抵減以及房地合一分離計算合併申報的問題,另外112年開始如果有對海外投資,則要另外計算CFC(受控外國公司)之營利所得合併計算課稅,建議稅務上如果複雜到無法確認正確性,最好是請稅務顧問或者是委任會計師查核,降低租稅風險。

作者:鈞御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長黃麒紘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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