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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御雙周刊] 解任員工之法律與責任

[鈞御雙周刊] 解任員工之法律與責任

公司依職務需求,花費了心力聘雇到適合的員工,但每年績效考核過後,總是會有部份員工被認為工作表現不如預期或是有待改善,這個時候,直接解聘員工並不是一個最好的解決方案,有可能透過主管與其對談,瞭解其在工作上遇到的困難或是需要協助的地方,幫助這個員工渡過工作的低潮期或是加快進入工作步調;也有可能是透過公司既有之教育訓練或是在職進修等方式,讓員工可以掌握工作上必要之技能,畢竟適任的員工並不容易找到。若能協助現有員工改善缺點,可以節省人資部門重新招聘及訓練的成本與壓力。但,如果員工的確是不適任或是無法改善現有的問題,為了公司整體運作的考量,極有可能採取最終手段,解任該名員工。
以目前勞基法相關規定來看,勞基法第11條規定,除非有以下五種情況,公司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一般會以最後手段解任員工,多數是以第五項為解任原因;但對於員工來說,如何證明其的確無法勝任其工作內容,近年來有許多勞資爭議都圍繞在這個問題上。
對於公司來說,若要證明員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通常必須要先跟員工作適度的溝通與討論,將其表現不如預期的地方彙總出來,並與員工將如何改善或避免失誤的方法列出,再給員工適當的時間去嚐試改善,之後再依其工作表現進行第二次的面談,評估其改善之情形是否己能達到公司之要求,若是能達成公司之要求,對公司及員工都是好事;但若仍無法達成公司之要求呢?公司可能要再將改善狀態與公司希望達到的標準再做評估,並與員工再次溝通其是否還有可能的問題尚未解決,或是能否改善仍未達標之問題點,並提供一段改善的時間讓員工嚐試改善。直到下次面談,評估其改善是否己有達成公司之要求,真的始終無法改善或達到公司之標準,才有可能以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之規定,進行解任員工之流程。
若最終不得不做出解任員工的決議,除了符合勞基法第11條之規範外,另外也要依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相關預告期間並通報當地勞工局,相關規定如下: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公司人資部門在進行相關解任動作時,為了避免被解任之員工與公司之間有更多的不愉快,以下三點更需要注意:
1. 保密性:解聘過程應該保持機密性,以避免對員工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和影響。企業應該在尊重員工隱私的前提下處理解聘事宜。
2. 文件記錄:解聘過程中的所有溝通和決定都應該有詳細的文件記錄,包括解聘通知、面談紀錄、相關文件等。這有助於防止爭議和法律問題的發生。
3. 尊重和同理心:在解聘過程中,企業應該表現出尊重和同理心,理解員工可能的情感反應,並儘量減輕其壓力和不安。
解任員工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須確保公司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並同時又能讓員工理解其真實的問題點在何處,也要避免公司涉及爭議及法律問題,在現今勞資關係較為緊張的年代,有時真的是非常困難。但,如果員工表現無法達到公司所期望之標準,為了使公司的營運能夠有效且順利,必要時仍然要讓無法跟上公司腳步的員工離開,才不會使公司無法往前邁進。

作者:鈞御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長李盈瑩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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