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筆者的經驗,綜所稅的十大類所得中,比較能夠租稅規劃的是投資所得。投資所得分為:利息、股利及財產交易所得等,又稱之為被動性所得。投資管道可以分為存款、動產及不動產;動產又可分為股票、債券、基金等,而股票依據其交易市場,區分為公發及非公發,基金則分為開放型、封閉型及指數型基金。以下依據個別投資項目分別說明其會產生的所得及租稅務申報上的影響。
一、 存款及債券
存款可以分為活存及定存及所產生之利息所得,若屬郵局存款而產生者,但依郵政儲金法第16條規定,在郵局存簿100萬元以下者,其利息可以免納所得稅。
債券可以分為公債、公司債、短期票券,一般人較不熟悉,因為台灣債券只有店頭市場沒有集中市場,利率也不高,相對的流通性也較差。市面上較為人所知的應該是可轉換公司債,該公司債的性質為到期後,投資人可以選擇贖回或者是轉換為公司股票,依據財政部規定,轉換時因屬於同類資產之交換,因此不認列損益而不視為所得,另如果於轉換時有提供利息補償金者,該利息補償金就是利息所得,依據所得稅法14-1條規定,96年1月1日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收入應採用扣繳分離課稅,不併計綜所總額課稅。
利息收入可以區分為國內的利息收入及國外的利息收入,國內的利息收入有儲蓄特別扣除額27萬上限可以扣除,但是要注意的是該特別扣除額僅針對金融機構的利息,如果是一般放貸所收取的利息,不可以列為扣除額內計算限額。而海外利息則要列為海外所得,台灣綜所稅是屬地主義,因此該海外利息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但是為了避免高所得者利用海外來規避稅負,因此增加了基本稅額的規定,海外所得要併計綜合所得淨額後並減除可免稅金額後,以稅率20%計算基本所得稅額,該稅額與綜合所得淨額計算的一般稅額相比後,如有超過,則應補繳差額。
二、 股票
股票就性質來說,有分為普通股跟特別股,至於選擇權那類的權證商品已經屬於衍生性商品,這裡不討論,僅說明依據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九三一一號函及大法官解釋693號,確認權證發行屬於權利金收入,發行者應稅,但是交易者屬所得稅法4-1條規定免徵所得稅。
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發行股票也並非強制,公司法僅規定應如何發行股票,並無強制規定,因此,當投資沒有拿到股票只拿到股條時,此時僅能算是取得了股份,其性質與投資有限公司取得資本額一樣,屬於財產,雖然也可以受分配股利,但是如果出售,就不適用所得稅法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規定,而是要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所得總額內課稅。另如果買賣的為非公發股票,該所得也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另,適用所得稅法4-1條豁免證券交易所得的僅有公發股票。
投資股票會獲得兩種所得,股利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股利所得雖在42條規定可以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僅限於以公司或法人型態投資國內事業時可以免計入,因此如果個人投資取得股利,應列入當年度的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而個人取得之股利所得自107年1月1日起,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亦可以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上述的股利收入僅限轉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公司所獲配之股利,如果是投資國外而取得的股利,則不計入所得總額,而是如同上述一內容所述,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額計算。
三、 基金
文章一開始說了,基金分為封閉型、開放型及指數型,前兩種只能找銀行、信用合作社、證期貨經紀商等機構購買,而指數型則是可以在公開市場購買,也就是ETF「(Exchange Traded Fund)」,意思是「可在交易所買賣的基金」。基金基本上都屬於穿透型,也就是該基金本身所獲得的所得不課稅,而直接轉發給投資者,成為投資者的所得,而ETF根據其收益分配可區分如下表所示:
本表參考資料:113-04-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其中比較特別也就是最近最紅的高配息股所使用的收益平準金,收益平準金本身並非是所得,其原因在於高配息因為有保證配息,但是當期基金本身收益沒有達到該保證配息的時候,就會拿投資人投入基金的錢回配給投資人,而這配的部份並非其本身收益轉配,因此如同資本公積一樣,屬於股本溢收的一種,只是把當初投資的錢拿回來,所以不能算是所得。而其他各種所得於取得ETF所提供明細時,要依據各明細代碼不同各自歸入十大類所得中。
綜上所述,投資除了要考量自身的所得級距外,還要考量投資標的的所在國,適當合理的分配投資標的,才能在最合法的狀況下節省最多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