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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御雙周刊] 碳稅?碳費?未來

[鈞御雙周刊] 碳稅?碳費?未來

      這幾年極端氣候造成的影響很大,包含各種天然災害及農產品產收異常等,對全球的經濟影響很大,也讓各國開始重視環境的議題。而環境議題中,遏止全球氣溫上升是首要議題。全球暖化的主要原因是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亞氮的增加。這些氣體會捕捉熱量,導致全球溫度上升。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包括化石燃料的燃燒、森林砍伐和工業過程。氣候變遷的影響廣泛,包括更頻繁和嚴重的極端天氣事件、極地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以及生物多樣性減少。為應對這些問題,需要減少排放、轉向可再生能源,以及實施鼓勵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全球應對氣候變遷的進程中,碳定價成為促進減碳的重要手段。除了碳費和碳稅這些傳統工具,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和美國的氣候變遷法案(CCA)也逐漸成為關鍵議題。

一、甚麼是碳稅?甚麼是碳費?有何不同?

碳稅(Carbon Tax)是一種經濟政策工具,其目的是通過對二氧化碳排放征稅,來促使個人和企業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具體來說,政府對使用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和天然氣)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徵收稅款,這樣做的目的是將環境成本內化,讓生產者和消費者意識到他們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從而激勵他們減少碳排放。碳稅的基本原理是「污染者付費」:誰排放污染物,誰就應該為此付出代價。這不僅可以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還可以為政府提供額外的財政收入,這些收入可以用來資助清潔能源項目或減少其他稅收。碳稅的優勢包括簡單明瞭的稅制結構和對所有排放源一視同仁的征稅方式。它的主要挑戰在於確定合適的稅率,使其足以促進減排,但又不至於對經濟活動造成過大的負擔。

碳費(Carbon Fee)是指對二氧化碳排放或其他溫室氣體排放徵收的費用,與碳稅類似,都是為了內化碳排放的環境成本。碳費的目的是通過增加使用化石燃料的成本來鼓勵企業和個人減少碳排放,並促進清潔能源和低碳技術的發展。與碳稅不同的是,碳費的收入通常被專門用於特定的環保或減碳項目。碳費的設計可以根據排放的具體量來計算費用,即每排放一噸二氧化碳需支付一定的費用,也可以根據碳含量對燃料徵收費用。碳費和碳稅的區別有時不太明顯,因為兩者都涉及對碳排放的經濟懲罰,但碳費的設計通常更靈活,且可以直接用於支持減碳措施。

大多數政府實行碳稅,由財政機關統一徵收,稅收入國庫後可視為整體政府的財政收入,用途包含社會福利、所得稅減免、發展各項低碳的基礎建設等。而臺灣於2023年修正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擬實行的「碳費(Carbon fee)」較為特別,規畫由環保署執行,向碳排大戶收取碳費並成立氣候基金,由於其行政上的限制只得專款專用,用於發展低碳、綠能、補助產業轉型等措施上。

這兩種都是碳定價,跟碳交易最大的差異在於,其價格為可預測,以價制量,而促使企業減碳,但是真的有幫助嗎?目前有不少的碳定價機制充斥漏洞,如臺灣即將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所制定的碳費政策,就可能因費率訂定過低無法造成市場的減量誘因,而使企業產生付錢了事的心態,無助於減碳。另一種設計上的漏洞是政府提供企業太多優惠方案,如在碳交易系統中給予太多免費配額,使得企業減碳壓力不足;臺灣鄰近的南韓就值得引以為鑑。而某些企業會藉由大量購買低價的碳權,宣稱自己已經達成碳中和的目標,然而卻持續創造排放。另外也有可能會發生碳洩漏的情形。

什麼是碳洩漏(Carbon leakage)?倘若只有少部分的國家及地區實行碳定價,會導致高碳排的產業都外移到碳管制較鬆散的開發中地區。這麼做或許在管制區的排放量減少了,但全球整體的排放卻沒有下降,甚至因為開發中地區的技術較落後,而使排放不減反增,這個過程就稱為「碳洩漏」。對此,歐盟與許多國際組織都在倡議如何建立一個全球碳定價的協作機制,來阻止碳洩漏的發生。歐盟已經預計於2023年試行,2026年將正式實行碳邊境管制機制(CBAM)來防堵碳洩漏,而國際貨幣基金(IMF)也在倡議全球碳底價的機制,分別對低收入、中等收入與高收入經濟體建立每噸25美元、50美元與75美元的碳底價。美國則是將於2024年實施清潔競爭法案(CCA),且沒有試行期間。

二、CBAM

歐盟自2005年啟動碳交易機制(ETS),超額排碳的企業須付出高昂的代價,減碳有成的公司則收成獲利,誘使企業加大減碳力度,目前歐盟碳交易市場的每噸碳價已達2000元台幣。然而,該制度使得高碳排產業出現外移效應,搬到「排碳免費」的地區繼續污染環境,產生碳洩漏狀況。CBAM的首要目標就是防止歐盟碳洩漏的狀況,以確保氣候政策能發揮效果。CBAM於2023年10月開始試行後,同年第四季出口至歐盟的產品,須於隔年1月完成第一次碳含量申報。2023年至2025年為法案過渡期,2026年正式實施。

                                                                                                                                                                                                  資料來源:SGS網站

      目前歐盟已公布CBAM需提交的報告格式,會由歐盟進口商作為CBAM授權申報人,負責向非歐盟的生產者蒐集資料、並登錄至CBAM平台(CBAM Registry)。應申報資料包含範疇為1.直接排放。2.間接排放。3.產品中受CBAM列管的原物料與前驅物之排放。生產業者將資料提供給CBAM申報人(即歐盟進口商)後,由申報人向CBAM主管機關購買憑證。第一次正式申報需2027/5/31前完成,故申報人須在期限內往CBAM登記帳戶內,存入與進口產品碳含量對應的憑證張數。根據CBAM要求,CBAM申報人應確認每季帳號登錄的CBAM憑證數量至少對應80%排放量。若未能於每年5月31日前提交前一年進口產品排放量,將會被開罰款,並且繳完罰款仍需履行支付CBAM憑證的義務。

三、CCA

2022年6月7日,美國參議院提出《清潔競爭法案》,旨在減少氣候汙染,並強化美國製造業競爭力,針對能源密集型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目前該法案已完成二讀,若通過將於2024年開始對美國國內製造商及進口商徵收碳關稅,徵收的產業包括石油開採、天然氣開採、地下煤炭開採、紙漿廠、造紙廠、新聞紙廠、紙板廠、煉油廠、乙醇、有機化學品、化肥、玻璃、水泥、石灰、鋼鐵、鋁、氫氣、己二酸等25個行業。美國CCA法案係針對進口商及國內的製造商收取碳稅,但國內製造商出口至他國能獲得退稅;計算方式以美國財政部依據所申報的資料計算每一類美國產品平均的碳含量,作為課徵碳稅的基準線,若製造商的碳強度超過美國該產業適用的碳強度基線,則必須就超過的部分支付碳稅,計算方式為〔超出該行業基準線之碳含量 X 55美元/噸 (每年調漲5%)〕,2025年起該基準線則會每年下調2.5%,2029年後每年下調5%。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出口至美國的應稅產品在製程中若使用其他應稅產品作為原料,則該原料所產生的碳排放也必須納入計算中。從2026年起,受影響產業將擴大至碳密集原料達500磅以上的成品,2028年再降至100磅以上。

四、台灣碳費

根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統計顯示,全球有73個國家和地區實施碳定價,約涵蓋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3%:其中有37個採用「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ETS)」,如歐盟、韓國等,涵蓋全球排放量18%;37個採取徵收「碳稅(Carbon Tax)」,如新加坡等,涵蓋全球排放量5.5%。台灣即將採行的碳費(Carbon fee)不屬於以上兩者,可說是台灣獨創。不對上游的電力業者課徵,只針對下游業者的直接與間接排放量課徵,採統一費率、隨量徵收,且碳費收入需專款專用,如母法《氣候法》第33條規定,碳費基金僅能使用在溫室氣體減量和氣候調適用途。根據碳費徵收辦法草案,及環境部於1月份研討會公開之簡報,即將上路的碳費計算公式為:

  1. 不提自主減量計畫:碳費=(直接與間接排放量-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X 收費費率。
  2. 提出符合指定目標之自主減量計畫:
    (1)高碳洩漏風險事業:碳費=排放量X碳洩漏風險係數值X優惠費率A或B
    ※碳洩漏風險係數值:第一期0.2第二期0.4第三期0.6
    (2)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碳費=(排放量-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X優惠費率A或B



       台灣是以出口為主的國家,勢必會面對各國所制定碳邊境稅的挑戰,而預計要實施的碳費是否能被進口國接受是最重要的,如果無法被視為已納碳稅,則廠商將會面臨雙重繳納的狀況,從而影響台灣商品的競爭力。台灣碳費尚在草案,也公布了三個子法草案,但是尚無法看出有效的應對。國際實施碳定價,為防堵碳洩漏風險,做法有兩種,一是補貼國內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二是徵收碳邊境稅,台灣僅課徵碳費,補貼國內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只會造成碳洩漏,邊境產生碳破口,對我國的減碳目標沒有幫助。

     對台灣未來要有幫助,碳費應該要朝向擴大一般費率與優惠費率差距,來刺激廠商採用自主減量計畫,收費標準應逐步納入運輸類別及對於上游課徵能源稅並提高費率達國際標準,也應該要啟動台灣的碳邊境調整機制,如此方能有效的達到台灣的減碳目標。

 
作者:鈞御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長黃麒紘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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