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事業通常是秉持著遠大的抱負,希望能將商品或服務推廣到預期的市場,或是希望能藉此改變社會與人類的生活,更重要的也希望能讓所經營事業茁壯並賺取利潤,進而永續發展。但是創業後才認知到,創造盈餘是企業生存及永續發展之關鍵。但在產生營收並獲得收益時,往往會忽略租稅上的一些問題,或者是為了節省成本而想要規避稅負,而這些行為常常會有嚴重的後果,因此新創事業在創業時,應該要謹慎的面對租稅問題,避免造成經營上的風險。
一般租稅上的問題,主要是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茲說明如下:
營業稅常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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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的課稅方式是採用開立的發票所附加的稅額(銷項稅額)減除取得發票所附加的稅額(進項稅額),於申報時如為正數則應該要繳納給政府,如為負數則剩下的進項稅額可以留著下期申報時繼續抵用(留抵稅額),留抵稅額僅能在當期有購買機器設備或是有出口時可以申請退稅。而這簡單的計算式就能看出來,其實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留抵稅額(應納稅額),因此取得進項憑證的多少,只攸關要繳納多少稅額或者是保留下多少的稅額,實際上整體公司的稅負在於開立了多少的發票。也因此很多企業會認為,不開立發票不就可以省稅?卻不知這行為屬於稅捐稽徵法44條規定之應給與而未給與他人憑證(處罰:依據認定之總額之5%以下為罰鍰,最高不超過100萬),也違反營業稅法51條於申報時短漏報銷售額(處罰:依據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這兩者都有著很重的罰款,而依據財政部10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規定,當營業人同時違反上述兩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不可不慎。
- 有些企業在跟進貨商購買時,往往會被告知如果要取得發票要加5%的營業稅,姑且不論對方的行為是否合法,很多企業就會認為,如果不取具對方發票,不就可以省下5%的稅金?其實不然,依據上述所介紹的公式來說,進項發票不拿,影響的只在於你所繳納的稅金多少(少拿多繳、多拿少繳),而這行為也屬於稅捐稽徵法44條內所規定,應自他人取得而未取得憑證,一樣會有處罰。那如果多拿或者是請對方多開呢?這屬於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5項的虛報進項,一樣會被處罰。
- 發票開立時限也很重要,財政部有特別頒布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各種行業應該在何時開立發票。像是買賣業及製造業應該以發貨時為限,而勞務業應該以收款時為限,部分採用結算時一次收款的行業則就是以結算時為限,例如旅宿業或營造業等。如果違反開立時限,也會被認為是違反稅捐稽徵法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而予以處罰。比較特別的是網路交易或者是訪問交易(未經邀約帶著商品上門推銷而成立的交易),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網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例如部分拆封後貼身使用物品就不能退貨。上述交易的發票開立,依據財政部規定得於七天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避免企業頻於開立退回折讓,但是要注意的是,這只是延後寄發,並非延後開立,發票還是要在發貨時就開立,如有違反也是依據稅捐稽徵法44條罰則。
- 發票的開立與取得,不僅是租稅上的問題,也是企業內部控制的問題,當未適當的開立發票,可能會影響企業帳款的收款情況,甚至可能無法控管是否有員工會盜取款項,於營運控管上造成極大的漏洞,也無法正確地確認銷售狀態來評估市場對商品的反應。而未取得發票,則會讓採購有機會上下其手,除了有可能會收取回扣,更大方面是錯估毛利,讓企業錯估市場的趨勢。
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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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的課徵是依據企業當年度的收入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計算出來的,有很大部分都是依賴營業稅的正確申報,尤其是收入;發票開立數往往就是收入認列數,除了依據營業稅法的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的特殊開立數、預收貨款及跨年度應收未開立等特殊狀況外。但是收入認列的時點,則應回歸會計準則公報所規定,依據準則規定,收入認列時點分為(1)隨時間逐步認列(2)於某一時點認列。
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企業應隨時間逐步認列收入
(a)隨企業履約,客戶同時取得並耗用企業履約所提供之效益。例如房屋租賃,簽訂契約後,出租人收入認列則就是隨著時間而認列。
(b)企業之履約創造或強化一產品(例如在製品),該資產於創造或強化之時即由客戶控制。例如與軟體商簽訂契約,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提供企業特制化軟體,且於一定時間內保固。
(c)企業之履約並未創造對企業具有其他用途之資產,且企業對迄今已完成履約之款項遇有可執行之權利。例如針對企業提供清潔維護合約,雖未創造其他資產,但是於維護合約中所已收取款項,有使用的權利。
若非上述應隨時間逐步認列收入時,即為採用某一時點認列。
收入認列時點極為重要,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準)第27條規定,收入之認列應以年度為準,如有估計則應以應收收益入帳。且上述僅為正常營運所依據之準則,如有特殊營運,例如分期付款銷售、投資收益或是租賃等特殊的營運,則應洽專業人士討論,此處無法詳述。 - 成本費用,則應以當年度已實現為限,除依據查準63條規定,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及呆帳損失得於未實現前以估計認列。而成本費用之認列,應取得憑證,新創事業常被誤導認為,反正不合法規,所以就不取得憑證,這是錯誤的觀念。所有的支出,不論金額大小,都應該要向經手人取得確實的憑證,再依據取得的憑證核對支出項目是否符合企業所需,而該憑證當然應該要先符合國內查準所規定要求的憑證,而當實在無法取得時,也應取得貨單及支出證明,讓該支出項目有所依據。惟有嚴謹的看待,才能維持內部控制有效運轉。至於無法取得查準所規定的憑證,可以於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自行說明,以防被國稅局稽徵時認定蓄意虛報而遭受處罰。成本報表的編製有其專業性,別自以為是的隨意編製,且存貨也有著其可能的損耗,應盡量尋找有經驗的會計員工編製,如實在沒有把握是否正確,可以尋求會計師針對該年度的所得稅予以查核簽證。
- 另外國內於112年開始實施CFC,也就是投資於境外低稅負或免稅國家,若有固定營業場所且聘僱員工且其當年度所得如果被動所得低於10%,則可被認定有實質營運,反之則會被認定無實質營運,若其當年度盈餘又高於700萬,則應將其所得強制認列為投資公司之投資收益認列當年度所得,此認列及計算應循會計師討論及簽證。
當新創企業在追求成長與獲利的同時,租稅規劃往往被忽略,甚至因為節省成本而產生違規風險。然而,無論是營業稅的發票開立與取得,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收入與成本認列,皆與企業財務穩健性息息相關。一旦發生違規,不僅會面臨罰款,更可能影響企業信譽與經營。因此,新創事業應在創業初期即建立合規的租稅管理制度,確保財務透明、稅務合規,並諮詢專業人士,以降低營運風險,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