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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御雙周刊] 面對勞資調解的關鍵時刻

[鈞御雙周刊] 面對勞資調解的關鍵時刻

勞資關係的建立與維持,是企業運營中不可忽視的一環。然而,隨著企業規模擴大、用人需求提升以及勞動法令意識逐漸普及,勞資之間產生爭議的情況亦日益增多。

勞資關係看似一紙契約所構成的形式約定,但實質上是一場持續的互動關係,當彼此的期待出現落差,或是溝通機制不完善時,衝突往往便悄然而生。尤其在當代社會中,員工對工作條件與人身尊嚴的要求愈發提高,而企業在追求績效與效率的同時,也常常面臨營運壓力與人事管理的多重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若雇主與勞工無法透過自行協商達成共識,最終就可能進入勞資調解程序。在這樣的情境中,雇主若能夠事前預防、事中妥善應對,將能有效降低損害,並保障企業與勞工雙方的權益。

在實務上,勞資爭議的型態繁多,發生原因也常是交互作用的結果,但透過勞動部與地方政府近年處理爭議案件的統計資料可知,有幾種類型的爭議最為常見。首先,工資爭議仍是所有糾紛中最核心的問題,包括加班費未依法給付、底薪低於法定最低工資、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未依約發放等。由於工資是勞工賴以維生的基本保障,因此任何涉及薪資的爭議都特別容易引發情緒性反應。

其次,違法解雇或不當資遣的案件也相當頻繁。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與第12條之規定,雇主若欲終止勞動契約,須有明確法定事由,否則即屬無效,甚至可能涉及損害賠償或復職要求。例如某些企業會在員工試用期即將屆滿時,未具體說明評估依據即予以解僱,或是在勞工請育嬰假、產假後藉故終止契約,這些行為都可能涉及違法解雇。

再者,工時與休假安排的爭議也不容忽視。許多企業因營運需求而安排排班制度或彈性工時,但若未充分考量員工權益或未符合《勞基法》第30條至第34條所規範之正常工時、休息日與輪班條件,即容易導致勞方反彈。此外,不給予特休假、不准員工請假或任意扣發事假薪資,也常是投訴的來源。

有些爭議則涉及工作場所人際互動,如職場霸凌、性騷擾、情緒勒索等情形。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雇主應採取預防措施並處理性騷擾申訴,但部分企業未建立申訴管道,或處理態度消極,往往進一步激化糾紛。此外,若雇主或主管有長期對特定員工羞辱、孤立、貶低等行為,亦可能構成職場霸凌,除損害勞工身心健康,也嚴重破壞組織文化。

針對這些常見的勞資爭議原因,雇主若希望從源頭預防紛爭的發生,應從制度、管理與文化三方面著手。首先在制度層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人事規章與工作規範,並確實讓所有新進員工在入職時即充分了解。勞動契約不應僅僅作為形式簽署的文件,而應具備清楚載明工作條件(如工時、薪資、獎金、休假等)與違反條件的處理方式。契約內容應定期檢視與修訂,以符合法令變動與營運實況。

在人事管理層面,雇主與主管應接受基本的勞動法令教育與溝通技巧訓練。管理階層的認知與態度會深刻影響組織氛圍與衝突的觸發頻率。企業可透過內部訓練、邀請專業顧問進行輔導,或參加地方勞工局舉辦的相關課程,強化實務應對能力。尤其在面對績效考核、調職、解雇等敏感人事行為時,更需充分記錄評估依據與溝通過程,以免日後產生爭議時證據不足。

在組織文化層面,建立開放與尊重的溝通文化至關重要。許多糾紛之所以演變成正式申訴甚至訴訟,往往是因為初期未有適當回應管道。企業可設置匿名意見箱、申訴信箱或指定中立的HR窗口,讓員工能夠在安全無壓的環境中表達不滿與意見。對於申訴案件亦應確實調查處理,並向相關人員回報處理結果,以建立信任感與組織正義。

然而,即使企業已有防範之心,實務上仍可能因價值觀落差、資訊不對等、或突發事件導致勞資爭議。當雙方在內部協商未果後,即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之規定,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調解。調解是一種非訴訟程序,目的在於由第三方居中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以節省時間與成本,也有助於維繫職場關係。

調解程序大致包括以下步驟。首先由勞工或雇主一方提出申請,填寫爭議原因、請求事項、相關證據等資料。接著由勞工局進行書面審查,核對雙方身份與案件內容,並組成調解委員會。該委員會通常由三人組成,分別代表勞方、資方與中立人士。

雙方會在指定時間內收到出席通知,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7條規定,當事人應親自出席,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得提出委任書委託代理人參加。若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可能遭地方政府通報列冊紀錄,影響企業未來的勞動評比與公共採購資格。

在調解會議中,雙方可就爭議事項陳述立場與提出佐證資料,委員則會針對事實、法令與利害關係提出調解建議。若雙方達成協議,應簽訂調解筆錄,具有與民事契約同等之法律效力。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仍可選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為妥善應對調解程序,雇主應事先準備下列重要文件:(一)簽署的勞動契約書,若有變更亦應附上修訂記錄;(二)完整的工資給付紀錄,包括薪資單、匯款紀錄、年終與加班費發放證明;(三)員工出勤紀錄與排班表,可用紙本或電子資料呈現;(四)與爭議有關的書面通知,例如考核報告、違紀處分、解雇預告等;(五)溝通過程之紀錄,如電子郵件、會議紀錄、錄音或Line對話截圖。

此外,雇主應評估是否需委請律師或勞資顧問協助準備資料與陪同出席,特別是在涉及高額請求、重大人身損害或可能成為媒體焦點的案件中,應盡早做好法律風險控管。

透過上述準備,即使最終無法達成協議,企業仍可展現誠意與依法處理的態度,亦有助於在日後訴訟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近年實務觀察,若企業在調解過程中展現配合意願,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往往能有效減輕對品牌形象與員工士氣的衝擊。

最後,身為企業經營者或雇主,應對勞資糾紛保持一種務實與同理的態度。勞動關係的核心,終究是人與人的互動。在多元世代與價值觀並存的今日,唯有放下「我是出資者、你是勞務提供者」的二分思維,轉向「共同創造價值、共擔責任風險」的合作模式,方能減少誤解、提升凝聚力。

若企業內部資源有限,不妨考慮與外部專業顧問合作,定期進行組織溫度檢測、員工滿意度調查或設立第三方申訴窗口。亦可與勞工局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掌握法令脈動並尋求協助。對於人力資源人員,則應持續精進法律素養與溝通能力,成為連結勞資雙方的橋樑。

調解不是敗訴,也不是妥協,而是一種理性解決爭端的方式。在勞資雙方都追求生存與發展的共同命運中,對話與理解永遠比對立與報復來得更具建設性。希望每一位雇主與每一家企業,都能以更成熟的心態與制度,迎向更穩健的人力管理未來。

作者: 鈞御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長李盈瑩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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