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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御雙周刊] 老闆!我可以休假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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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實施一例一休,員工的休假權益成為勞資和諧的重要議題之一,也在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氛圍下日趨受到重視,儘管台灣人的平均工作時數除較新加坡略低外,仍然高居亞洲地區排行榜前列;但,現在的員工對於休假的權益越來越在意,尤其是新創公司在初期人手不足又需要長時間作業時,如何能讓員工保有工作效率及休假的彈性外,更需要符合法規的相關規定,才能讓公司勞資雙方都和諧相處。

我們先來看看,一般員工有哪些休假的權益:

一、 勞動基準法: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特休假、產假、謀職假。

二、 勞工請假規則:婚假、事假、普通傷病假、喪假、公假、公傷病假、安胎休養。

三、 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安胎休養、哺乳時間、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可請求減少工作時間、育嬰留停假。

以上相關的假別均有不同的規範,當員工需要請假時,均須依照公司及法規規定的請假流程和規範辦理,我們將分二篇文章將員工最在意的主要幾種假別分述說明。

一、 事假:

日常生活中總是會有一些必須在上班時間才能處理的事情發生,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也就是說,事假最多放14天,且是不支薪的假,雇主是不需給工資的。

二、 特休假:

員工一般最關心的假別莫過於特休假,因請特休假不但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明,都可以直接跟雇主申請休假,且特休假還是屬於有薪假,休假期間仍然有薪資可以領取。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休假另有一個比較特別的規定,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核算相關工資給付給員工。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特休假未休的部份是必須折算為工資給付給員工的,與其他未使用的假別有所不同。

三、 病假:

員工身體不舒服,需要請假看病,這時的病假又可分為「普通傷病假」及「公傷病假」,兩者的起因不同,權益也有所差異。

簡單來說,傷病假是因為個人的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以致無法照常上班,也就是俗稱的病假,而公傷病假則是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不能工作而請的假。

傷病假有住院與沒住院之分,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如果沒有住院,1年內合計不得請病假超過30日,如果有住院,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而且,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兩者,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另外,如果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至於請病假期間的薪資給付,若請假天數在30日以內,企業還是要給付一半工資,超過30天就沒有了,因此企業會要求勞工提供就醫證明。

另外,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如果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30天,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折抵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以1年為限。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則明列,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另外,《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無法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予以補償。

作者:鈞御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長李盈瑩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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