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期間,總會經歷各種婚喪喜慶的事情,我們來看看相關的假別又是如何規範。
一、 婚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而這8日並不包含例假日,且要注意的是,民國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所以結婚的效力是從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就開始了,婚假也依此為準。
另外,勞動部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民國104年10月7日起,勞工婚假可自結婚日前10日起的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二、 喪假:
喪假的天數依與勞工本身關係親疏遠近而有所區別,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條文中列出的祖父母,是不分內外的,包含母親的父母,也就是外祖父母。
三、 公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提到的公假:「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意思是只要有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員工公假的情況,雇主就應依法給假。
究竟哪些屬於合法公假,則散布在各法令中,較常見的有:接受教召、勤召。(兵役法43條)、役男參加體檢、抽籤(行政院勞委會台勞動字第4464號函)、參加與職務相關的技能檢定測驗(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11984號函釋)、性騷擾案訴訟必須出庭(性平法27條)、義消接受訓練、演習或執行勤務(消防法29條)⋯⋯等等,符合以上規定的勞工,雇主均應給予公假
四、 生理假:
生理假怎麼請呢?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個月可以有1天的生理假,這樣的生理假只要1年內不超過3天,是不用計入病假計算的,超過3天的話就與病假一起列入計算。
給薪部分,14條規定,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也就是生理假和病假一樣,雇主仍要支付半薪,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可以拒絕員工生理假申請,也不可以視為缺勤,而影響到員工的全勤獎金。
五、 產假:
當前社會普遍少子化,為刺激生育,法令對於產假規定益加周全,主要如下:
- 生產前:原本女性勞工在懷孕期間,產前檢查都必須使用自己產後的產假,民國103年11月性平法修正後,第15條明定新增有5天「產檢假」,而且薪資照給,讓保障更加完整,隔年依勞動部函釋,產檢假還可依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
- 生產後:《勞基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分娩前後,給予產假8星期,這8週原則上以產後為主,但也可與雇主協商,根據需求在產前先請,但為產後恢復,至少要保留4週在產後休息;而8週產假的薪資,受僱半年以上全額給付,未滿半年減半給付。
- 流產:如果女性不幸流產,《勞基法》規定,若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也要給4週產假,懷孕不到3個月流產,則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產假1週;未滿2個月流產者,產假5天。
對雇主而言,在工作上總是希望員工可以全力以赴,但對於員工來說,總是會有需要休假或請假的時候,如何在法令的規範下保全員工的權益,又能讓公事不致於發生遲延的問題,相關的休假管理及職務代理人的指定,都可以讓因休假而產生的問題降到最低,也避免讓勞資關係因休假而產生緊張的狀態。
而對於營運較為穩定的公司來說,在員工福利上更可以給予比現有勞基法所規範的休假規定更為優渥,以工作規章規範明確且清楚之休假規定,讓公司與員工均能遵守執行,若未能制定工作規章則至少要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給予員工法令上應有之權益。
作者:鈞御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長李盈瑩會計師
本電子報係採雙週發行,內容主要涵蓋專業人士及新創/青創公司有關業務發展及經營管理等相關之觀點與討論。(聯絡我們:https//www.chyny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