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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御雙周刊]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與規劃(一)

[鈞御雙周刊]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與規劃(一)

又到了所得稅的申報季,各家公司應該也都結算出去年度應納的所得稅。由於疫情影響,很多公司都呈現虧損狀態,當然也有異軍突起的公司,營業狀態沒衰退還逆勢成長,而不論盈虧都要面對所得稅的申報與規劃。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針對收入減除支出後所得之盈餘來課徵,而盈餘又分為應稅及免稅,下面我們分別針對收入面、支出面以及應免稅所得來介紹:

就收入面而言,係依據會計準則入帳,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稱營業稅)之規定開立發票。而發票開立金額與收入認列,會因為營業稅法之發票開立時點以及性質有所差異。商品販售來說,如果有預收貨款就應該要開立發票,等到商品所有權移轉後開立餘額;另外,按營業稅法規定,對於被視為銷售的狀況,例如轉供自用及代銷託銷等與銷售無關之發票開立,也與收入無關。這些所產生之差異數,公司應該在申報時於申報書上調節出申報收入與發票開立金額之差異明細,以供國稅局審查,否則很容易跳出異常而接獲查帳通知。

另外提醒兩點,

(一)現在很多公司對於商品都有提供保固服務,依據會計準則規定,保固服務分為保證型保固及勞務型保固,而勞務型保固因為屬於履約義務的一部份,於商品販售時應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保固服務中遞延認列收入,並依據其履約狀況而實現收入;然而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準)§15-3規定,該收入不得遞延,應於銷售商品時認列所有收入。

(二)資產交換時,依據會計準則規定,應視其是否具有商業實質,若不具商業實質則不可以認列損益。但是查準§32則規定應依據時價入帳,並認列交換利益。

除以上所述外,還有以下特殊型收入:

1. 損害賠償收入:損害賠償又分為賠償所受損失或是所失利益兩種,如果賠償是所受損失,則屬於僅將物品回復原狀,並沒有得到利益,因此可以免列收入。例如房屋投保災害險,當災害發生,保險公司依據其損害狀態賠償其損失,則這種狀況就不算收入。反之如果賠償災害發生而無法出租所失之利益,則應列為收入。
舉例說明,甲君房屋出租予乙君居住,嗣因房屋漏水致乙君無法居住,且自購之傢具受損,乙君除向甲君提前解約外,並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君需賠償乙君傢具受損金額40萬元及搬遷補償費10萬元。由於乙君取得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屬所受損害之性質,免納所得稅;另乙君受領搬遷補償費10萬元,非損害賠償性質,乙君於取得該筆所得時,應列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以其受領金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如僱請搬家公司、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

2.逾期未付款項:依據查準§108-2規定,如債務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年度尚未支付,則應轉列為收入。因為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可行使年度依據不同的發生原因而有所不同,有興趣者可以查看民法§125~127。

3. 公司資金貸放未收取利息或利息偏低者:依據所得稅法§24-3規定,要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台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也就是說如果帳上有無法說明的大量手存現金及其他應收款,可能需要依據規定帳外計算利息收入。

4.海外投資收益:原規定當出售取得利益或是受分配股利時,方須認列收入。但修正後之所得稅法§43-3納入了國際間所新認定的CFC規定,當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於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投資合計達50%以上或有重大影響力者,除該關係企業於當地確有實質營運或盈餘於一定金額下(單獨低於700萬或全部關係企業合計低於700萬,若全部合計低於700萬,但是單獨高於700萬,該單獨關係企業非屬除外規定),應將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之股份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上述規定自民國112年度起生效,本次申報111年度還是採用原規定。

5.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監所取得之酬勞:當法人為他公司股東,他公司股東會於選任董事、監察人時,法人股東可以自己參選,也可以指派自然人去參選。當被指派人當選,其因執行董監職務屬於個人行為,因此取得之董監酬勞自為其個人之所得;但當法人股東自己當選為董監,則應指派自然人執行其職務,此時該自然人非為董監,僅是受法人股東指派而代行董監職務,因此取得之董監酬勞就應該依據財政部97年11月19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函釋規定,列為法人股東之收入(帳列其他所得)。

作者:鈞御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長黃麒紘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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